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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安全使用年限細則難產
專欄:行業新聞
發布日期: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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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電安全使用年限的標準通則早就出臺了,不過針對不同產品的細則卻一直難產?!眹壹矣秒娖髻|量監督檢驗中心綜合檢驗部部長魯建國告訴記者。 據了解,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批出臺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已于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通則》是推薦性標準,但規定了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的標注原則,并建議廠家對其生產的家電產品標明安全使用期限。由于各種電器的功能結構不同,而且過于頻繁地更新換代也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在一般家庭的平均使用強度下不同種類家電的安全使用壽命則有《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細則》應該考慮予以限定。但時至今日,只有燃氣具的使用年限在其技術標準中進行了規定,其他產品的細則尚未出臺。 據透露,細則難產的原因在于對產品安全使用年限的評估方法各方存有較大的爭議。魯建國表示,國際上也沒有對產品安全使用年限進行明示的要求,但是在國外通行的做法是企業自我聲明產品的設計使用壽命。比如德國米勒洗衣機聲明的設計使用壽命就是20年,在此時期內,消費者正常使用產品時發生安全事故,所有責任由廠商承擔;20年之外延期使用時,消費者應請正規維修部門對產品的安全狀況和可以延長使用的期限進行鑒定,鑒定延長期內的安全由鑒定部門負責;如果沒有進行鑒定,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由消費者自負。 魯建國還指出,國內有人提議認為可借用產品可靠性的評價方法,但這也不太現實,因為產品可靠性考察的是產品的運行次數,這一指標在各地存在較大差異。仍以洗衣機為例,日本的使用頻率是每天2次,歐洲是一年400次,在我國,越是經濟發達地區使用頻率就越高,比如深圳達到了每周平均8次,上海為4次,北京則是3次。不過,他仍然認為,雖然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難題,但還是應該盡快出臺相關法規要求企業明示產品安全期限,這樣不僅可以讓生產企業在設計產品時有據可依、避免資源浪費,還可以對消費者進行有效提醒,有利于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按質論價。 上一頁:淺析小家電突圍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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